生活中心/桃園報導
再過幾天就要過年了,沒想到桃園一名林姓女子卻投訴,公司竟然要將1月的薪水延後至2月17日發放,等於過完年才能領到薪水,也讓員工極為不滿。對此,公司回應,其實並非延後發薪水,而是2階段發薪,會先發放80%的薪水,剩下的加班費跟津貼,等到過完年結算才會再給。
林姓女子表示,本來期待過年前可以領到薪水、發紅包,沒想到卻收到公司的通知單,上頭註明1月份的薪水,因為遇到過年連續假日來不及結算,恐怕要等到2月17日才領得到,這讓她氣得將公文PO上網,讓網友替她評評理;不過,公司看到林姓女子的投訴後,也馬上解釋其實是誤會一場。
該公司的副總表示,我們公司通常運作,都是在8日這天發薪水,那這次是因為遇到過年,6日左右就休息,再加上銀行也都休息,「所以我們分成2個階段發薪。」仔細看公文上,還另外寫著2月4日就會正常發部分薪資,只是只會先發80%,因為原本的發薪日2月8日剛好碰上農曆春節,來不及結算,因此部分的加班費、津貼,必須等年後才能結算,並不是不發薪水。
對此,勞動局科長張哲航指出,根據民法規定,如果該公司薪水發放日期在8日的話,最晚也要在15日發,不過若延到17日才發薪水的話,「可能跟法令上的規定不符,雖然有瑕疵,但還沒有違法。」(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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