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踢球、運動的孩子應該到操場。(圖/CFP,替代照,非本文當事人。)
地方中心/桃園報導
在桃園市中壢區就讀小四的鄧姓男童被梁同學踢出的球砸到右眼,造成黃斑部病變與視網膜萎縮、剝離等傷害,因此家長對梁姓同學提告求償醫療費。地院一審時認為梁為了進攻而踢球,判決免賠;台灣高等法審理認為,梁應知在狹長空間踢球可能導致他人受傷,改判梁家給付9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表示,2名男童於2012年10月16日下課後相約踢足壘,於是與同學一起到學校地下室迴廊空地,兩人分屬不同隊伍。鄧看見梁踢出球後趕緊向前擋球,結果臉遭砸中,造成右眼視網膜剝離,接受三次手術,只能看見眼前50公分的手指。鄧男的家長向學校、梁男及梁的父母提告,求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共724萬元。
「因為操場太多人,無法玩足球」、「有約好下課去該地點踢足球,老師好像沒說該處不能玩球,但應該有說要運動要去操場。」其他同學表示,梁男以前曾提議在案發地點踢球,因為操場太多人怕踢到其他人,所以就在那裡玩。
該班級的導師也說明,本案發生前,沒有看過學生在事故地點打球,且該地點為封閉的地下室,沒有老師會走過,但學生會在那裡遊戲、活動,例如玩可跑步的圓筒、單腳跳畫格子遊戲;案發前1年內曾看過別班的學生在那裡玩躲避球,大約看過1、2次,但沒有看過班上學生在那裡打球。他表示,曾告訴學生打球要在操場,不要在危險的地方,但未特別指明不要在事故地點打球,小朋友在那邊踢球、打球,學校也會告知不可在危險的地方打球。
地院一審認為,梁童並非針對鄧童的臉部踢球,進攻不是惡意行為,鄧是基於防守向前擋球;何況遊戲和球類運動有一定程度的危險,判決免賠。高院則認為,老師曾宣導要到操場運動,認定校方沒有過失;梁童已經滿9歲,應該知道在狹長空間踢球可能導致受傷,但對方也因為要擋球或上前搶球,所以判梁童應負40%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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