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林益世收賄案 二審重判13年6個月

2016年02月26日 16:12

▲林益世一審被判7年。(圖/資料照,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一審被認定非貪汙罪,輕判7年4個月。全案進入二審、歷經開庭後,台灣高等法院於今天(26日)下午4時宣判,定林益世收賄,依違背職務收賄改判13年6個月徒刑,併科1580萬;林母沈若蘭則改依滅證罪,判5個月,全案可上訴

此起事件之所以會爆出,緣起《壹周刊》於2012年6月27日的報導指出,林益世涉嫌幫中鋼下游廠商、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取得採購合約的續約,2009年曾收受賄款6300萬元,2012年合約即將到期,又向陳索取8300萬元,陳因無法支付,公司遭到斷料,只好出來檢舉林益世。

陳啟祥曾於庭上表示,林益世索賄時誇口說,「國庫印章是我蓋」、「我是總統府第三把交椅」、「我雖然排名第六,其實實權排名第三」,可見其當時權力之大。

林益世後來被控於擔任立委、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向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還以「3、3、23」的比例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到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隱匿貪污所得、職務上行為索賄、財產來源不明等4項罪名起訴,最重可被判處無期徒刑。

據了解,林益世本為國民黨中生代的政治明星,曾任第4、5、6、7屆立法委員、索賄案爆發時任行政院秘書長,其家族在高雄政治實力雄厚,父親林仙保為前台灣省議員,同時也是紅派大老,但已於2013年3月23日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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