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國中小女友5次 他「愛護有加」獲輕判2年還能緩刑

2016年02月27日 18:07

▲高姓男子和未成年女友上床5次,因「愛護有加」獲輕判。(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少女小芳(化名)前年被繼父性侵,不過檢警調查時,發現她早有性經驗,而且跟比自己大10歲的高姓男子共赴旅社發生過5次關係,因此她的母親便對高男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不料一審法院認為高男對小芳噓寒問暖、教導課業、鼓勵考取理想高中,輕判徒刑5月,檢方不服上訴後,二審法院不但沒有加重徒刑,還給高男緩刑2年,免除牢獄之災。

據判決書指出,小芳前年2月就讀國中時,就透過網路遊戲「神魔之塔」,認識了25歲的高姓男子,2個月後雙方便到旅館發生性行為,但同年秋天她被繼父性侵,檢警以「證人」身份傳喚高男時,高男卻突然「自首」有跟小芳性交5次。

小芳的母親得知消息後對高男提出告訴,並於一審時強調,不原諒高男,也不接受調解,而台中地院一審只輕判高男徒刑5月,並不得易科罰金。對此,檢方提出上訴,因為與未滿16歲幼女性交最高可判處7年徒刑,而高男對認識僅2個月的小芳性交高達5次,一審卻只判5個月,實在太輕。

不過台中高分院二審時認為,高男「自首」前,小芳的媽媽就已經知道高男與女兒上床,因此不符合「自首」要件,而且高男不是把小芳單純當成的洩慾對象,而是愛護有加,不僅噓寒問暖,還指導課業,鼓勵小芳考上理想的高中,兩人發生關係也是情投意合,而小芳也如願就讀理想高中,課業並沒有荒廢。

小芳的母親雖於一審時拒絕和解,但在二審時,高男向銀行貸款50萬元賠償小芳的母親,雙方還是簽下和解書,因此高分院認為,高男無前科,也已賠償對方的母親,宣告高男緩刑2年,全案仍可再上訴。

★圖片為版權照片,由達志影像供《ET新聞雲》專用,任何網站、報刊、電視台未經達志影像許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載!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