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總裁庫克先前接受媒體訪問時,重申維護用戶隱私的重要性。(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法院先前頒令蘋果公司須協助為加州恐攻槍手的iPhone解所卻遭到拒絕,紐約布魯克林聯邦法官歐倫斯坦(James Orenstein)則在上月29日公布的判決書中寫道,國會並未通過相關法案,因此蘋果公司的論點是正確的,也不需要遵從政府要求的解鎖命令。
據《NBC News》報導,美國國會在1789年立下《全令狀法案》(All Writs Act),授予法院可要求第3方廠商配合查案需求的權限,但當時並沒有智慧型手機,這項法律在近年則被檢警用作破解嫌犯密碼、裝置的依據而引發爭議,歐倫斯坦在去年10月也曾對此法案提出類似的擔憂。
「政府的調查權與競爭利益無端造受侵害要如何取得平衡,是遲早要面對的事情」,歐倫斯坦在50多頁的判決書中提到,國會在過去曾考慮過類似提案,最後並沒有通過,因此政府無法在國會取得的目的,在法院也不可能獲得,「如今,前幾代議員無法設想到的狀況,應該要由了解科技和文化現況的新一代議員來積極構思。」
歐倫斯坦這分判決並非針對加州恐攻案,是在審理一起毒品案件時,FBI希望蘋果協助解鎖犯案藥頭手機的請求所做出的判決,而蘋果法律總監賽維爾 (Bruce Sewell)1日將與FBI局長康梅(James Comey)前往國會聽證會作證,這份判決有助於讓蘋果堅持「維護用戶隱私」的原則。
這起事件源自美國司法部為了調查去年12月的加州聖貝納迪諾(San Bernardino) 的恐怖攻擊案,要求蘋果公司解鎖嫌犯所持有的 iPhone5c智慧型手機,但蘋果執行長庫克(Tim Cook)表示,為了保護用戶個資,拒絕執行法院命令。司法部再提聲請,指控蘋果只顧行銷策略,執法部門擁有充分理由強制解鎖手機,以確保任何有嫌疑的危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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