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用前女友的名義開臉書帳號,侵害對方名譽。(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與蕭姓女子分手後,以蕭女名義開設臉書(Facebook)帳號、加入朋友,留言「我超賤,騙了男人感情與錢」、「男人真可憐,被玩弄了都不知道」等,蕭女提告,高等法院判林必須刪除該帳號和相關內容,最高法院今天(10日)駁回林的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民國100年(2011)8月到次年3月間,林姓男子用蕭女的照片當臉書頭像開帳號,蕭女不堪其擾提告誹謗,民國102年(2013)法院判林男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林男也簽切結書,保證刪除誹謗蕭女的帳號及文字、照片等內容。
不過,林男卻遲未刪除帳號,於是蕭女再提告。林男辯稱忘記帳號和密碼,以致無法刪除,還說設定觀看的只有臉書朋友,並未公開,而且是對事件的價值判斷,並非侵害林女名譽。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認定,根據臉書使用方法,只要重設密碼再行登入,就能刪除帳號,林男的行為是侵害對方名譽,判決應刪除帳號及相關內容,林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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