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不服提4疑點 北院以「標魚翅卻賣冬粉」打臉

▲混劣油詐1.5億,魏應充判刑4年,味全賠1500萬。(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味全公司混油案台北地院25日宣判,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被依詐欺、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罪判期徒刑4年,仍可上訴。但魏應充強調自己「絕無黑心」,並於26日透過律師提出4大問題,質疑法院判決只靠推論、法令沒有強制規定調合油的油種使用比例等,卻遭台北地院以「冬粉冒充魚翅」為例反駁。

魏應充打算上訴,27日透過律師余明賢提出4大問題,一是法院無具體證據,只用推論就認定,身為董事長的魏應充就一定知道公司大小事,並「默示」同仁讓混油當成純橄欖油,知法犯法;二是法院認定企業要求「有競爭力的採購價」視同「指示犯罪」,魏應充認為,這會對企業產生寒蟬效應。

第三是現行法令未強制規定揭露調合油使用油種比例,而味全調合油產品的圖案、標示、品名等都沒有違規,怎麼會算詐欺。第四是台北地院認為即使食品安全無虞,但若經濟上攙偽,還是要以食安法處罰,這是不當擴大刑罰權範圍,有侵害人權之虞。

▲魏應充遭判刑4年,他表示自己絕無黑心、問心無愧。(圖/記者孫曜樟攝)

對此,台北地院也做出4點回應,第一是魏應充定期在會中作出許多明確指示,有會議紀錄可證;所謂「默示」是指沒有出言明白交代、指示,不是指什麼都沒做。第二是魏應充在調合油部分明確指示用棕櫚油替換較高價的黃豆油,法院不是僅以魏指示降低採購價一詞,就認定他犯罪。

三是合議庭認為味全相關產品標示不實,構成刑法的虛偽標示罪。至於最後一點,北院指出,和彰化地院的法律解釋最大不同在於,北院認為只要有混攙就構成犯罪,例如「你標示魚翅,但實際上用冬粉去做,難道買家就可以接受?」打臉魏應充。最後北院也表示,魏應充的質疑在判決中都有交代,被告若不服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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