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宣布,院會31日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等草案。(圖/記者賴于榛攝)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名人過世後,子孫輩爭產爭議多,行政院會31日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明定自己書寫的遺囑簽名一定要「本人親自為之」,不得以蓋章、按捺指印或其他符號取代,以便確定效力。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結合近年來的法學理論及司法實務經驗,將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做全面檢討、修正,不僅完備國家繼承制度,更可促進人民身分法上權益的保障。
負責審查法案的政委蔡玉玲指出,這次共修正26條條文,原因是不少名人生前所立的遺囑未親自簽名,而後引發爭產爭議,修法便明定自己書寫的遺囑簽名一定要本人親自為之,不得以蓋章、按捺指印或其他符號取代,以便確定效力。
另外,為了符合現代科技需要,若遺囑人聽覺障礙或喑啞,無法陳述遺囑內容,修法增訂可透過通譯傳譯之,如果是口授遺囑,可以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代之,透過全程錄音、錄影代替書面言詞,全部儲存於科技媒介物中。
草案也增訂,如果是因為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變時,指定見證人顯有困難,遺囑人以錄音或影音記錄遺囑內容所作成的口授遺囑,可以不適用見證人之規定;但於天災或不可避之事變終止後,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該遺囑失其效力。
過去曾發生榮民過世遺產無人領取,被國庫收歸後卻有繼承人出面認為權益受損,這回修法將增訂「寬鬆期」,收歸國庫的遺產, 5年內不能處分;草案也增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侮辱、不扶養等情況,立遺囑人可以表達繼承人不得繼承,喪失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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