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包廂廁所遭性侵? 傳播妹「面帶笑容」露餡

圖為KTV包廂示意照,無關本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吳姓男子花了5千元與傳播妹在KTV廁所性交易,事後被控性侵;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她面帶笑容、神色自若,說詞矛盾不一,提出的驗傷診斷書也無法證明她遭性侵害,判吳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根據傳播妹(以下簡稱A女)指控,102年9月15日清晨5時許,吳男趁她上廁所之際跟到廁所性侵得逞,結束後並恫嚇「你講出去就完蛋了」,使她心生畏懼,不敢對外表示,事後她情緒崩潰,與陳姓同事報警、控告吳男性侵。

吳男的說法是,當時在包廂內拿5000元給A女,表明要和她嘿咻,A女沒有說什麼,但把錢收下,他叫A女去廁所,隔1、2 分鐘跟著進去,在馬桶上發生性關係,且未戴保險套,A女後來也回包廂和大家一起唱歌。

判決指出,A女表示當時與被告發生激烈肢體拉扯,衝突過程中還撞到廁所牆壁,但當天下午前往台中醫院接受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時,她的頭臉部、頸肩部、胸腹部、背臀部、四肢部、陰部、肛門及身體之其他部位均未發現任何傷勢。

另外,根據櫃檯附近監視器錄影畫面, A女在案發後被拍到面帶笑容,行動自如、神色自若,並無任何異樣、不適之反應或舉動,她卻說遭性侵後情緒激動,遭性侵脫困後,為什麼沒有馬上向KTV店員求援?法官認為,A女證詞諸多矛盾不一、違背常理與經驗法則,難以認定吳男性侵,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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