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資料照/記者李鍾泉攝)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在民國94年認定「乙億公司」進口7只貨櫃的大陸香菇冒充韓國香菇,但在「沒入」處分前就移交給農委會協助銷毀,最後業者訴請國賠成功獲賠2506萬餘元。對此,監察院6日通過並公布監委方萬富、蔡培村及仉桂美的調查報告與糾正案,糾正財政部關務署,同時要求農委會檢討改進。
糾正報告指出,海關查獲不得進口的貨物,應衡量主管機關對於各該物品管制之目的、對於社會公益的危害程度及當事人權益,希望在管制目的與當事人權益中取得平衡,只要不得進口的貨物,對社會公益的危害程度不大,退運即可達管制目的,還說高雄關在還沒「沒入處分」前,就執行銷毀,於法未合。
監委解釋,依當時的關稅法施行細則,有關銷毀的執行,應先依關稅法第80條為沒入處分後始為之,若未經沒入處分,應無執行銷毀之依據,認為關務署在「沒入」的行政處分還未生效,就逕行移送銷毀,致銷毀失其法令依據,自有違誤。
另外協助銷毀貨櫃的農委會,被認為農產品移送處理的相關實務作業,未能落實執行,遭監察院要求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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