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童條款」將一次害兩命? 法官:凶手都為尋死而殺人

▲小燈泡一案引起社會許多反思。(圖/記者李毓康攝,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內湖4歲女童「小燈泡」遭無辜殺害、北投國小女童遭割喉,這些殘忍的行為,讓立委要立「殺童條款」,要求「故意殺害未滿12歲兒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不過真的可行嗎?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表示,這是錯誤立法,「因為些殺童者都是把殺人當尋死方式,如此立法將等於一次殺害兩人。」

接連的殺童事件爆發,讓台灣社會不安,國民黨立委王育敏等人提出「殺童條款」,要求「故意殺害未滿12歲兒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對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14日)邀請專家學者討論,錢建榮提到,「殺童條款是要置兒童於死地,如果哪天有位精神病患是因為知道,殺童會判死而去殺人,誰要負責?」

錢建榮進一步解釋,北投殺童、台南湯姆熊案都是符合刑法19條(精神病患必減條款),因此一定要減刑,「立委真那麼想殺人,就刪除該條。」而上述兩個案件,凶手並不是想吃免錢飯去犯案,而是為判死刑而殺人,甚是「將殺人當尋死的方式」,「因此如果真立法,只會讓更多人被殺,這樣的死刑並不能嚇阻殺人,根本是錯誤立法。」

另外,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邦樑也提到,「各國的立法上,都沒有因為被害者是兒童,就加重刑罰,而且如果增訂殺童就是無期徒刑或死刑,將會壓縮了法官的裁量空間,但是基於保護兒童和社會安全,修法還是有研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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