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台灣政府不該包庇國人在境外犯罪   

2016年04月14日 11:30

「肯亞案」中的台灣人如果真是詐騙集團,你贊成接回來?

「肯亞案」中的台灣人如果真是詐騙集團,你贊成接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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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肯亞涉電信詐騙罪嫌的台灣人,搭機時均被套上黑色頭套未露臉。(圖/翻攝自新華社)

文/李復甸

台灣詐騙集團在肯亞招募兩岸華人到非洲進行詐騙。去年起,集團人員在肯亞首都奈洛比被捕,陸續被被遣送到大陸。近日來,媒體大量報導,民意沸騰。有人認為台灣人怎可被任意被遣返到大陸?有人認為台灣司法輕縱電信詐欺,這些人和詐騙集團沾上了邊應該在大陸判刑,以整飭詐騙亂象。

跨國犯罪由誰管轄?國際法著名的案例蓮花號案( S.S.Lotus case )在1926年法國的蓮花號在公海上撞沉了土耳其的波茲闊號 (S.S.Boz-Kourt)。土耳其主張被害國管轄主義,拘捕了法國船長Monsieur Demons加以審判。法國認為船長在揚著法國旗揚著的船隻上,應依屬地法或屬人法,審理法國船長。案件在國際常設法庭( 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提出。國際常設法庭認為土耳其人受到傷害當然有刑事管轄權。法國人歸法國法院管轄,在公海上船旗國有其管轄權也是國際上的慣例,法國因此也有權管轄。兩國各自擁有管轄的依據,且互不排斥。既然土耳其依法先行使管轄,法國就沒有抗議的權利。

司法的管轄原則,第一是屬地主義,在誰的土地上犯罪就由誰管;第二是被害國管轄主義,誰受到犯罪危害就由管誰;第三是屬人主義,誰的人民犯罪就歸誰管。台灣人在肯亞犯罪侵害中國大陸人民,依據法律該可由肯亞、大陸及台灣管轄。當犯罪嫌疑人或是通緝犯不在管轄範圍內,為了行使司法權,兩政府間有引渡條約或協議,且依兩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便可引渡。

但是,犯罪行為具有軍事、政治、宗教性質時,得拒絕引渡。通常也不會將自己的人民引渡到外國接受審判。兩岸之間並非引渡,而是基於司法互助的協議將潛逃到對岸的犯罪嫌疑人遣返。這些在肯亞涉嫌詐騙大陸人的台灣人,被大陸政府要求肯亞引渡到大陸受審,確實是國際社會的法律慣行。

▲涉案的台灣人飛抵北京。(圖/翻攝自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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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刑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方適用我國刑法。國民境外犯電信詐欺是未滿三年有期徒刑的輕罪,台灣無管轄權。台灣既不能要求引渡,也沒有請求大陸司法互助的可能。

以往政府主張大陸是我中華民國國土,在大陸犯罪並非在外國犯罪,故而可以要求司法互助。同一理由又以大陸之人民幣不是國幣也不是外幣,偽造人民幣只能以偽造有價證券處理。在憲法臨時條款的架構下,這邏輯還是通的。但是這種法令解釋很難說服在目前兩岸情勢及國際局勢下的觀察。

若是民進黨政府上台之後,立場就更尷尬了。要主張兩國,就必須用引渡或司法互助,這是大陸所不可能接受的;要主張主權及於大陸,又不是民進黨群眾所能接受。那麼台灣人在大陸犯案,我們的司法就完全束手無策了。在陳水扁執政時代,廈門一棟面對金門的大樓被用為對台電信詐欺的基地,甚至入侵台灣某偏綠銀行電腦,掌握數萬筆存戶資料,扁政府完全無法處理。

處理跨國犯罪,有一套國際既存的習慣法,不是義和團式的喧鬧可以解決問題。任何一個政府都不能容忍,以跨越國境來逃避司法追訴。甚至有義務協助他國依法訴追。台灣人民跨境犯罪非僅出現在對岸,任何主權國家或地區都可依其管轄作成刑事判決。台灣政府有權利包庇台灣人民在國外犯罪嗎?

●作者李復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執業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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