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的馬桶等用水設備無省水標章,將可開罰最高20萬元。(示意圖/記者林信男攝)
記者賴映秀/台北報導
立法院19日三讀修正《自來水法》,新增節約用水章節,明訂在國內銷售未具省水標章的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等11項產品,可處新台幣4萬元至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必須具有省水標章的用水設備包含洗衣機、一段式省水馬桶(普級、金級)、二段式省水馬桶(普級、金級)、兩段式沖水器、一般水龍頭、感應式水龍頭、自閉式水龍頭、蓮蓬頭、省水器材配件、小便斗沖水器、免沖水小便器等11項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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