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軍人撫卹條例》 過勞死列因公死亡

▲立法院三讀,軍人過勞死屬因公死亡可請領撫卹。(示意圖/非當事人/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賴映秀/台北報導

立法院26日院會三讀修正《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過勞死」列入因公死亡的事由,並可因此申請撫卹,此外,修法也延長撫卹的請求時間,由現行5年延長至10年。國民黨立委江啟臣在提案時指出,《公務人員撫卹法》早已將過勞死列為因公死亡事由,但《軍人撫卹條例》卻遲遲未修正。

修法新增第7條第1項第1款,「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為因公死亡。江啟臣認為,因長期慢性疲勞誘發的猝死者,大多有疾病存在,卻不自知或不以為意,任由疲勞蓄積,例如因長期加班工作過於勞累,猝發急性循環系統疾病,這類疾病俗稱「過勞死」;但如果不是在職務中、營區內發病,過去不符合因公撫卹範圍,使得所屬單位或遺族都認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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