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嫌騎車撞上路旁的水泥護欄,導致後座黃女彈飛又撞上警備車不治。(圖/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市保安大隊警員陳風烈於98年間,追捕騎機車逃逸的毒犯余政興以及後座的黃女,最後毒犯的機車撞上產業道路的水泥護欄,又遭陳風烈駕駛的警備車追撞,導致後座的黃女拋出車外不治。法官日前以陳未保持安全距離、違反比例原則,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判決結果引起基層員警不滿,認為是在打擊警方辦案士氣。
判決指出,98年12月27日陳風烈和其他3名員警駕警備車巡邏,行經長興路與新興路口時,發現機車騎士余政興載著後座的黃雅雯,超越停等線有違規情形,員警要求受檢,但余政興卻闖紅燈逃逸。於是陳風烈鳴笛駕車追逐,過程中,黃雅雯先拋出毒品,又脫下安全帽、砸向後方的警備車。
余政興後來轉入產業道路,並一路超速蛇行,最後機車撞上池塘旁的水泥護欄,後座的黃女則彈飛又撞上後方閃避不及的警備車,不治身亡。陳風烈和余政興被依過失致死起訴。
陳風烈供稱,是余政興騎車先撞上水泥護欄,再回彈撞上警備車,而黃女則是機車撞上護欄前就已經被拋出去了,整起車禍和黃女的死亡都與他無關。但法院審理認為,員警追捕嫌犯的過程仍須遵循比例原則,尤其是其中的「必要性原則」及「利益相當原則」要注意當時的路況、車況,採取危險最小的追蹤方式,以降低人民的安全侵害。
法院認為,余政興騎在產業道路段上,該道路寬度僅4 、5公尺,無法讓警車超越,且余已經在蛇行,增加肇事風險,警方必須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警車未降低車速、保持安全距離,不符比例原則,認定有過失遭判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另外肇事的余政興則於100年時被判8個月徒刑。
陳風烈所屬的桃園市警局表示,無法接受法院的判決,將會支應經費替陳風烈聘請律師上訴,維護警察的執法尊嚴,不能讓冒險犯難追緝「闖紅燈的毒品現行犯」的同仁受到刑事追訴處罰,鄭文燦市長、黎文明局長也力挺。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桃園基層員警更是紛紛為陳風烈抱屈,「這是鼓勵不要認真追賊嗎?」「以後追人犯用喊的好了,不然追一半就好」,「多做多錯,不追更會被罵死」、「難道要看著嫌犯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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