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員警開槍阻止嫌犯逃逸,無關本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市保安大隊陳姓員警2009年底追捕余姓毒犯時,余的機車在產業道路摔倒、後座黃姓女子彈飛死亡,法官認為陳員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不符比例原則,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全案發生於2009年12月27日,判決指出,當時陳姓員警和3名隊友駕警備車巡邏,示意因機車超越停等線的余嫌受檢,余加速逃逸,陳鳴笛追逐,行經新興路時,余嫌機車後座的黃女先拋甩白色不明物體,又脫下安全帽往背後砸,余嫌後來鑽進寬約4、5 公尺之產業道路,並以蛇行方式企圖擺脫警車。
後來余嫌撞到左側路旁水泥墩護欄,後車尾遭警備車左前車門擦撞而倒地,黃女彈飛、胸腹部撞擊路旁告示牌或圍籬後落地,送醫不治死亡,陳、余2人因此挨告過失致死罪嫌。
法官認為,員警追捕嫌犯時仍應遵守比例原則,特別是「必要性原則」及「利益相當原則」,也就是要注意當時路況、車況,採危險最小的追蹤方式,以降低人民生命或身體法益於國家查察犯罪之攔停過程中遭到侵害的可能。
判決指出,當時警備車時速已達40公里時,與余嫌的機車僅相距3至4公尺,不滿1台車身之距離,認為員警未與對方保持若干車身距離、或數秒鐘反應時間等安全措施,因此認定有過失。
對於這項判決,網友幾乎一面倒力挺員警,留言包括「警察都不要追,還需要警察嗎?」、「法官大人是希望,警察在追捕過程中告訴嫌犯,『您小心騎,我會在你身後,但我會保持安全距離」』」、「法院快變台灣亂象之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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