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銀行示意圖。(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徐珍翔/台北報導
彰化銀行今(27)日傍晚發布新聞稿表示,法院上午已確認財政部於彰銀2014年12月8日股東臨時會董事改選時,並無任何違約行為,因此,財政部無須依台新金控訴訟主張「改派董事使其取回彰銀經營權」或「對台新金控負擔任何賠償」,並宣稱「台新金控之主要請求全數落空」。
彰銀指出,台新金自提起確認契約關係訴訟起,一再主張財政部應終止其指派的3名法人代表人董事,改派台新金推薦的3名法人代表人董事,如今,法院已判定財政部對台新金所負契約義務,僅屬一次性債務,已於彰銀第21屆股東臨時會董監事改選時完全履行而消滅,因此,台新金有關「移轉彰銀經營權予台新金控」的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至於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財政部負有「不能以所持股權妨礙台新金控經營權主導地位」部分,法院認定財政部於彰銀第24屆股東臨時會董事改選時(2014年12月8日)並無任何違約情事,因此,台新金主張財政部違約或應賠償新台幣165億5800萬元本息部分,均判決駁回。
彰銀宣稱,從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內容來看,財政部無須改派其原有的董事代表,因此彰銀現有董事會結構不受影響,營運權主導方面也不會有任何改變;此外,彰銀今(2016)年第1季營收較去年同期增加達12.55%,且日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台新金控假處分的理由也詳述「彰銀董事改選後,在現有經營團隊領導下,其經營績效更甚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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