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內湖區公所前開槍追捕嫌犯。(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女童遭拒捕女毒蟲撞死、新北市警局偵查隊小隊長涂彬杰在內湖區公所前,朝歹徒轎車輪胎連開3槍,對方仍脫逃,這些事件讓人再度討論警察用槍的正當性,因為楊梅警分局警員葉驥開槍追嫌犯,卻判6個月,警察不開槍嫌犯跑了被怪罪,開槍傷人賠不完,成了配槍的弱勢,因此寧願消極開槍,但如此苦的卻還是無辜老百姓。
▼丁姓女嫌發狂倒車輾斃女童。(圖/記者蘇晟彥翻攝)
警察追壞人遇到拒補開槍似乎很合理,但過去常陷入執法過當,或是有沒有危害到生命,需要立即開槍的必要性,像是葉驥因為打死開車衝撞的嫌犯,依業務過失致死被判6個月,涂彬杰曾為了保護同僚,開槍打死逃逸嫌犯,不但被判刑還遭停職4年,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後,雙親還為他賣祖產賠錢,他們保護人民,誰保護他們?
刑事局隊員李泱輯也曾因為和歹徒正面衝突,開槍打中對方肩膀,遭判賠104萬,「當下根本沒有時間想,就想保護自己。」不開槍嫌犯跑了傷及無辜,大家又會怪罪為何不開?但開了卻被判刑判賠,一秒的決定好沉重,事實上,警界甚至私下流傳,「寧開12槍找12名律師打官司,也不要找6個人幫自己抬棺,因為今天公祭,明天就忘記。」
▼葉驥打死嫌犯被判刑,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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