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新制今上路 增免職、剝奪退休金防僥倖

記者孫曜樟/新北報導

公務員懲戒法自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逾30年未修訂,司法院6次提出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立院終在104年5月1日三讀通過,105年5月2日正式施行。新法增訂「免除職務」處分,以建立公務員的退場機制;增加「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種類,以避免公務員心存僥倖,用退休方式規避懲戒責任等機制。

司法院林錦芳秘書長致詞時表示,公務員懲戒法是國家追究公務員違法失職、維護政府官箴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今天上路的公務員懲戒新制,一方面增訂懲戒處分的種類及執行,促進懲戒實效;另方面透過審判法庭化,賦予被付懲戒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契合當前訴訟權保障思潮。目前各項配套措施均已就緒,未來相信能順利運作,達到維護公務紀律,提升行政效能的目標。

公務員懲戒新制今日正式上路,增訂免職、剝奪退休金等防僥倖機制,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在致詞時表示,新制一方面增訂懲戒處分的種類及執行,促進懲戒實效;另方面透過審判法庭化,賦予被付懲戒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契合當前訴訟權保障思潮。(圖/本報資料照)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長陳國成指出,此次公務員懲戒法為全案修正,由原先41條增加到80條。新法增訂「免除職務」處分,可免除公務員現職,使其終身不得再任公職,建立公務員的退場機制;並增加「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種類,避免公務員心存僥倖,以辦理退休方式規避懲戒責任;以及增訂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分,以確實提升懲戒制度的實效。

為充分保障公務員的訴訟權益,新制改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以法庭審理的方式進行。合議庭是由委員5人組成,以進行懲戒案件之審理與裁判,並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包括迴避制度、直接審理、言詞辯論、予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機會。被付懲戒公務員並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且經審判長許可,亦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另外,舊法規定懲戒處分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得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導致部分懲戒案件因刑事案件久懸未結,而無法對公務員產生即時懲儆之實效,備受各界關切。新法為避免懲戒程序延宕,特別明定,第一審刑事判決作成之後,便不能再以懲戒處分牽涉犯罪,而刑事判決尚未確定為理由,停止懲戒程序,以促進審理效能。

司法院強調,自新法修正公布後,即全面檢視並研訂發布相關子法規範,攸關懲戒判決如何執行之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也在今年4月14日,會同行政院及考試院訂定發布。審判資訊系統、懲戒法庭、書狀例稿、教育訓練及新制宣導等措施,也均已建置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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