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小三全裸共處浴室,一、二審結果竟大不同。(圖/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林姓女子嫁給區長的兒子林姓男子,但是丈夫卻有婚外情,她便在2013年與徵信社到梁姓女子住處捉姦,在門外就聽見有「叫床聲」,破門而入後果真見2人全裸在浴室,並搜出用過的保險套,然而一審法官以「前戲、愛撫」也會讓女人出聲等理由判決無罪,但二審法官卻認為「若無姦情,孰人能信?」改判有罪確定,判決大逆轉。
林女與林男在2010年結婚,但2013年4月她發現丈夫與梁姓女子互傳曖昧訊息,包括「我很開心著火了!雖然我超緊張,不過感覺很真實也很幸福!到家報平安」、「我也是,下次會更好」、「小心翼翼怕我懷孕」等等,後來同年5月又發現有買保險套的2張發票,其中一張時間和曖昧簡訊相同,懷疑2人有發生性關係。
林女後來求助徵信社,一同於5月30日凌晨到梁女住處,便聽見有女子的呻吟聲,破門而入又看見老公和梁女全裸共處浴室,並有用過的保險套罪證確鑿,3人便簽署「保密協議」和解,只要林男和小三共賠160萬元,就將保險套銷毀,但因為後來沒有收到錢,她便憤而提告。
梁女後來辯稱,說是男方屬燥熱體質,2人一起在公園運動,因為對方汗流浹背才會戲稱是「著火」,但一、二審法官皆不採信,認定2人有性交1次。林男也說,叫床聲是房間的電視聲音,因為突然肚子痛想解決,才會和梁女共處浴室,保險套是買來自慰用的,因為怕床會被弄髒,梁女住處的保險套也沒有使用過,然而一審法官認為女人在前戲、愛撫時都可能叫床,全裸共處浴室,也不代表一定發生性關係,加上保險套未採證就銷毀無從證實,認定2人性交無罪,只有1次通姦成立,依妨害家庭罪名各判5月徒刑。
不過二審法官卻質疑,「上大號為何需要全裸?」,強調不是只有捉姦在床、目擊性交直接證據,才能認定通姦,梁女叫床又與林男全裸共處,還有用過的保險套,「若無姦情,孰人能信?」撤銷原判決,判2人通姦2次,各判處徒刑6月確定,可易科罰金,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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