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2日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經過一個上午討論,朝野達成共識,在同一時間、處所及路線,若有兩人以上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協助協調;若協調不成,以有取得場地同意書者優先使用;若都沒有同意書,則現場抽籤決定。
對於將集會遊行由「申請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在上次會議已獲共識,但也因此衍生出路權競爭問題。今日會中達成共識,負責人得於舉行之日前6日至30日天前,以書面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請求協助與保護,但因情勢緊急,無法事前報備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提出報備後,予以必要的協助及保護;報備書應檢附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及集會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書。
會中也同意,在同一時間、處所、路線有兩人以上提出不同的集會、遊行時,主管機關應邀集負責人協調活動的時間、地點或路線,若協調不成,有場地同意書者優先使用;若都沒有取得同意書且無法達成協調,就由主管機關劃設安全警戒區,由各自的負責人抽籤決定使用的空間範圍。
召委陳其邁會後受訪表示,拿到場地同意書,來報備的話,就優先使用,假如兩個都沒有同意書,報備依照先後順序,假如你沒有同意書,「那來就兩個畫線、抽籤」。
另一方面,會中也達成共識,對於集會、遊行應和平進行,不可使用暴力、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的物品。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修正《集會遊行法》。(圖/記者徐政璿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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