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竊賊行竊,遭何姓屋主勒斃。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何姓屋主2014年10月為了保護孕妻勒死闖空門的張姓竊嫌,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個月緩刑2年,引發外界關注。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在臉書分享律師呂秋遠當時對此撰寫的評論,並一一反駁其中的論點,甚至最後還說「律師的法律常識教育不能等。」
呂秋遠當時表示,如果檢察官認定屋主涉「過失致死」就是大大的放水,因為屋主是先有傷害的行為,加重結果導致竊賊死亡,本應依「傷害致死罪」偵辦,此時論罪就會由過失的2年變為7年以上。不過,李茂生卻認為,先有不法侵害,所以誰先動手根本不是重點所在,「律師劃錯重點」,而傷害行為部分已經阻卻違法,所以僅討論過失致死部分的檢察官並沒有犯錯。
▲何姓屋主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個月緩刑2年。
「律師的法律常識教育不能等。」李茂生說,本案的重點在於防衛手段是否為侵害最小的手段,若不是的話,基於防衛者的驚慌情事,得於超過阻卻違法範疇的部分認定違法,並考慮減免責任,且基於民法關於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的規定,防衛者需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此際考量的絕非犯罪人是否與有過失,而是該過當行為是量的過當還是質的過當。
李茂生解釋,量的過當方面,包含已無「現在不法侵害」後的續行反擊。如果,不法侵害行為的停止與續行反擊行為間,有一段的時間間隔,而續行反擊行為又是基於另一故意的話,那就有傷害致死或甚至殺人的嫌疑了。他還說,另一個更深的問題是不符合手段上的要求的緊急行為,「不過,這個問題應該是已經超過了該律師所能理解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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