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陳姓男子3年前利用妻子不在家時,趁機性侵當時年僅10歲的繼女,次數多達20次,一審法官認定陳男第一次是強制性交,另外19次是利用權勢性交,判刑10年半,但高院法官不認同,改依20個加重強制性交罪判陳男12年。
陳男於2008年和繼女的母親結婚,平時對繼女管教甚嚴,對方稍有犯錯即嚴厲指責,並以罰站、罰跪等方式管教;2013年8月,他趁著妻子上大夜班時對繼女性侵得逞。
此後,陳男只要發現繼女做錯事情,包括私下和網友外出、帶妹妹離家出走等,就會要求以嘿咻換取不處罰,繼女前後遭性侵20次,身心受創,學校導師輾轉得知後報警。
新北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法官認定他第一次性侵繼女時屬於加重強制性交罪,後面的19次雖然繼女沒反抗,但她是擔心會遭陳男處罰,屬於利用權勢性交罪,判他10年6個月徒刑;不過,二審法官認為陳男每次都屬於強制性交,改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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