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男童放學途中撞倒老婆婆,須賠4.7萬元人民幣。(圖/東森新聞,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四川南充一名11歲男童2014年放學途中撞倒一位年近8旬的婆婆,雖然男童堅稱自己沒有撞倒人,但婆婆卻說對方將自己撞倒地導致受傷,各執一詞。近日大陸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男童確實有撞倒婆婆,不過婆婆年近80歲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需自行負擔30%的責任,最後判男童須賠償4.7萬元人民幣(近24萬台幣)。
據《成都商報》報導,男童小宇(化名)是南充一所小學5年級的學生;2014年11月間,一名近80歲的婆婆伍義清指稱自己本來要回家煮飯,這時卻迎面走來幾個學生,他被其中之一的小宇撞倒,經送醫診斷,發現左股骨骨折,後來在賠償金額上沒有共識,將小宇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特別的是,2015年一審還將小宇就讀小學的一間教室作為臨時法庭,當時「小宇是否撞倒婆婆」還成為各方關注焦點,原當天在場3名學生一開始接受警方做筆錄時本來都說有看到小宇撞倒婆婆,但後來他們接受小宇的律師詢問時,卻又都改口「只是聽說」。
最後一審採信在場3名學生在第一次做的筆錄,並判賠小宇須賠償73475.6元,小宇父母則提起上訴2015年底進行二審時,小宇律師出示一份伍義清婆婆的就醫紀錄指出,「患者自述於入院前約1小時,在行走途中不慎摔倒」,但後來婆婆家人解釋,這是在調解時有提到,先報保險,剩餘醫藥費用再協商決定,所以才會先向醫院供稱是不慎跌倒的。
最近法院作出最終判決認為,「自述不慎摔倒」這項新證據和婆婆被撞倒並無矛盾,婆婆也表示這樣做是為了報銷醫療費;並認為已滿10歲的小宇在放學途中未能注意路況,將人撞倒,須負主要責任,被撞的伍義清則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知道事發時間是小學放學時間,也應當知道未成年人活潑好動,理該注意路況及避讓,因此婆婆也須自行承擔30%的責任,最終判決小宇得賠償47941.88元人民幣(近24萬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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