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隨著社群網站盛行,許多人常在臉書分享租屋或買賣房屋資訊;但你知道嗎,其實這樣做可能犯法,一旦被人檢舉,最高還可裁罰30萬元。根據了解,光是民國100年到104年間,新北市就有92人合計被開罰980萬元,不可不慎。
▲房屋出租資訊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圖/記者李毓康攝)
《三立新聞》報導,因為事件層出不窮,有民眾找立委檢舉,才發現這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是為了保障房仲;儘管立委曾提出修法,但法令內容卻越修越怪,只要你分享資訊然後被人檢舉,就有繳納罰金的危險,淪為一項擾民法令。
事實上,「不動產管理條例」規定,幫屋主分享文章時,如果寫著「要看屋,直接跟屋主聯絡」,這樣就不違法;但如果書寫的內容跳過屋主,那就有違法的可能;另外,即使轉借屋主後再和看屋者聯繫,同樣也可能違法,最高可開罰30萬。
由於該法令跟不上網路時代,許多立委因此電話接不完,光是民國100年到104年,新北市就裁罰92筆,罰金總額高達980萬元。據了解,大多數違規的情況都屬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公司或商業,如果行為人有刊登出售或出租廣告,並留下聯絡方式,使消費者藉此了解屋況並與屋主聯繫,談妥金額導致成交,就可能被認定違規。
新北市地政局澄清,是否構成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必須看轉po資訊的行為人是否有居間聯繫;如果親友只是轉po訊息,而沒有仲介業務、解說屋況的行為,將難以認定行為人違法。但地政局也說,依照現行規定,公司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繳交營業保證金並加入仲介公會後,才能經營仲介業務;如果未符合上述規定,將裁罰公司負責人或行為人,最高可罰到30萬元。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