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張姓男子與林姓女同事有染,並拍攝口交照片、影片,張妻怒告林女妨害家庭,但因口交不構成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加上張男曾LINE林女「我可不碰妳,直到那天」,台中地院判林女無罪。
判決指出,民國102年10月間起,張男、林女開始在摩鐵、公司、車上、張男住處等地,以1至2周1次之頻率發生性關係,共約22至44次之間。張妻持2人口交照、老公自白書提告。
林女坦承有口交但沒嘿咻,原因是張男一直沒有處理好婚事,她認為「性交太噁心」,2人甚至為此吵架;而張男曾LINE林女「如果妳會覺得跟我發生關係很噁心,我講真的…不要勉強」、「我可不碰妳,直到那天」。
由於林女幫張男口交時都「穿戴整齊」,其他接吻、擁抱等多張自拍親密照也沒有裸露,法官認為,既然口交時可以自拍,2人如果有多達22至44次之姦淫行為,豈會完全沒有自拍資料?
法官認為,林女明知張男已婚,卻仍與對方交往並發生親密接觸及口交行為,對張妻造成傷害,固然應予譴責,但口交行為尚不構成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張妻舉證資料無法證明2人有性交之實,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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