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宜康涉入官司。(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民進黨立法委員段宜康2014年九合一選舉期間,彰化縣長選舉倒數12天,在臉書爆料,「前綠營的黃文玲、國民黨的林滄敏,竟共用一個金主蕭景田」, 黃文玲控告違反了選罷法和加重誹謗,台北地院28日判決,判處4月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將褫奪公權1年,全案還可以上訴。
段宜康在當時選舉期間,在臉書貼出,「前綠營的黃文玲、國民黨的林滄敏,竟共用一個金主蕭景田」 等言論,當時黃文玲就在文章下留言,「一定追究段委員刑事責任,絕不寬貸!」等不到段的證據,因此提告,去年7月北檢起訴,不過他出庭時提到,當時有人檢舉,蕭景田在農會有鉅額的貸款,共用金主是地方人士說的,也有求證,PO文是希望相關單位能調查。
黃文玲則批評段沒有證據,毀滅她的人格,台北地院今天判決,判處段4年有期徒刑,能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全案還可以上訴,不過根據《公職人員任用法》規定,如果判褫奪公權,一旦定讞就會失去公務員資格,因此該案如果上訴後,維持判決結果定讞,段宜康可能會喪失立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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