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人民民主陣線去年赴金管會,抗議國寶及幸福人壽標售金管會賠付303億案。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前幸福人壽前後任董座黃正一、鄧文聰被控掏空公司130億元案,台北地院29日重判鄧28年徒刑,併科罰金9億元;黃被判刑9年6個月,併科罰金2億元。全案可上訴。
鄧文聰自前董座黃一正接下經營權後,涉嫌在2007至2008年間,將海外資產抵押給其他國外銀行貸款,原貸款所得應歸為幸福人壽所有支用,卻有逾百億金額,輾轉流入鄧文聰的海外私人公司帳戶,導致幸福人壽和保戶權益受損。
特偵組依違反保險法、證交法及洗錢防制法起訴2人。檢方控訴,鄧文聰犯罪長達6年,犯罪所得約127億元,惡性重大,向法官具體求刑21年;黃正一犯罪時間1年,與鄧共犯所得7億1654萬元,對黃具體求刑8年。由於2人都否認犯行,因此遭法官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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