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女喝醉後被2男帶往同一間摩鐵性侵。(圖/黃克翔攝/替代照,非本文當事人。)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高姓研究生和鄭姓友人在夜店認識喝醉的A、B女,並將其皆撿屍去摩鐵性侵,高男甚至對2女都下手,雖然事後他們都辯稱被害人在夜店即和他們親吻、擁抱,雙方是一夜情非性侵,但根據監視器畫面、櫃檯人員證詞、其中一女遭性侵後醒來還光著腳跑到櫃檯求救,高等法院日前依乘機性交罪重判高男6年半、鄭男3年10月。
據判決書,高、鄭兩男和陳姓友人100年12月間深夜到信義區某家夜店飲酒作樂,並主動搭訕A、B女,並一同喝酒熱舞狂歡,到了近凌晨3時5人搭上計程車離開,高、鄭2男卻指示運將在松山區摩鐵前停車,並將2女帶下車,而陳男則繼續搭車回新北市住處。
高男、鄭男後來便分別攙扶閉眼、垂著頭、全身癱軟的A、B女進入312號、320號房,並加以性侵得逞,沒想到前者竟在完事後,又到另一房性侵B女。
B女凌晨4時醒後來發現遭人性侵,便打電話叫男友前來,又擔心小玲也受害,因此光著腳跑到櫃檯求救稱「我遭人性侵」,並指稱小玲也有危險;經櫃檯人員告知房號後,她跑到312號房用力敲門,與A女相擁而泣,而高男則害怕被害人到場發生衝突,匆匆留下行動電話號碼即離去。
法官審理時認為,鄭男明知A女於飲酒後已處於意識不清狀態對於是否同意性行為已無判斷與抗拒能力,竟無法克制己欲,趁機性侵被害人,犯後還一走了之並否認犯行,判其有期徒刑3年10月;高男也如鄭男狀況,卻性侵2女,對於被害人B女、A女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足生不良影響,雖犯罪後有留下聯絡電話,尚有心為後續處理,仍將2次犯行各判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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