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沒寫委託書狀,因此判決不受理。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基隆一名林姓婦人去年(2015)4月間,騎車行經中華路和復旦路口,遭到開車的蘇姓女駕駛撞上,經過3間醫院診斷,確定為廣泛性腦傷,只能用點頭搖頭表達,蘇女被依過失重傷害罪起訴,不過地院法官卻認為,過失重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雖然她兒子說有點頭示意,但沒有委託書狀,沒有告訴代理權,因此判決不受理。
起訴書指出, 林姓婦人去年4月13日下午,騎車行經中華路和復旦路口,和蘇姓女駕駛發生擦撞,對方沒有在閃黃燈路口減速,而且經過台大、基隆長庚等三間醫院診斷,有廣泛性腦傷,喪失了溝通能力,只能用點頭和搖頭表達意願,檢察官也依照過失重傷害罪起訴蘇女,不過法官卻判決不受理。
法官認為,過失重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林姓婦人本人都沒有對蘇女提告,雖然林女兒子說,媽媽有點頭示意說要提告,但因為沒有寫委任狀,因此無法證明有告訴意願,兒子也沒有告訴代理權,因此判決不受理,加上如果要再提委任狀,也超過6個月告訴期。
一般來說,只要是告訴乃論罪,都要依照合法程序提告,如果因為生病需要家人代為提告,也需要簽名、蓋章或是蓋手印,除非被害人過世,家屬才能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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