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客運公車,示意圖非本案公車。(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指南客運張姓駕駛於2013年3月時在淡水站保養公車,替電瓶充電後遭受電擊,不幸送醫不治。他的妻兒不滿負責維修的敦峰汽車工業公司及王姓汽修技工未妥善維修,憤而提告,並求償689萬多元。士林地院認為王男確實未妥善維護發電器,判他有期徒刑3個月,且民事部分需賠家屬435萬多元。
判決指出,張男當天是指南客運第一班司機,在凌晨5點時值班發現公車電瓶電力不足無法發動,於是直接前往倉庫拿取接電車使用,充電完成在要解下連結線接頭之際,沒注意到握把上的絕緣體已經破損脫落,因而慘遭電擊瞬間產生大片火花,當場休克倒地,同事發現立刻送往淡水馬偕醫院,但仍宣告不治。
王姓技工辯稱,張姓駕駛本身患有高血壓、冠狀動脈粥狀硬化狹窄等疾病,並不是因為握把沒有絕原體而觸電死亡。但法醫解剖後表示,張男死因為心因性休克猝死,現場下雨潮濕,且又有電瓶、接電線等工具,無法排除因觸電損傷造成心因性休克的可能性。
士林地院認為,王姓技工負責電機設備維修保養,則應當注意接電車及配件是否有汰換必要,而接電線塑膠握把在案發前已經脫落,但王男並未妥善維修,導致張男觸電死亡。刑事部分,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而民事部分,敦峰公司及王男需連帶賠償張男妻兒435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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