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針對陸正案,提出非常上訴。(圖/東森新聞)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針對邱和順被控殺害學童陸正與女保險員,而遭判死刑定讞案,在最高法院檢察署基於原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判決違背證據法則、理由矛盾、不由不備等情事」,由檢察長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表示,依照法務部在今年5月4日參考國際間,例如美國人權聯盟提出的「無辜計畫」,對死刑存廢意見與美國司法部對死刑救濟的做法,再調卷檢視邱和順案是否有指認錯誤、鑑定不可靠不完善、鑑識科學欠缺一致標準、檢警偵訊不當、辯護不力或不適任、秘密證人不可靠等情況。
最高檢認為邱和順案在定讞前,法院對邱和順的自白、共同被告的供述是否出於任意性,皆未進行調查。且並未傳喚死者洪玉蘭的女兒與承辦員警,針對棄屍現場附近發現,用黑色塑膠袋包著的女鞋,是否就是死者所穿女鞋的部分作證。
另外,相關聲紋鑑定的勒索錄音帶也已遺失,法院卻認為聲紋鑑定有證據能力,成為不利被告的證據,顯示判決不符證據法則、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有應調查之證據卻未調查情事,侵害被告防禦權,因此最高法院檢察署由檢察長提起非常上訴。
民國76年,先後發生震驚社會的學童陸正遭綁票撕票案、女保險員洪玉蘭遭強盜殺害分屍案,被認為涉案重大的邱和順,歷經更11審,在2011年7月28日被判死刑定讞。
此案纏訟27年,民間司改會認為,檢警方面提出的證據力有相當大的瑕疵,邱和順遭到誣陷。而邱和順遭逮捕後,曾經歷過偵訊階段的一名退休刑警也替邱和順喊冤,強調邱和順根本是被警方不當取供、做出不實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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