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好嗎」還是做了…國中女友主動求歡 男判半年

▲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男子去年與就讀國中的女友發生2次關係,遭女方家長提告,雖然少女強調是她主動,但男子仍觸犯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被台中地院判刑6個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在2013年結識少女並成為男女朋友,2015年2月間,在其住處兩度與少女發生關係,後來少女通報失蹤,警方於2015年7月協尋到案,並查出此事,少女母親憤而提告。

少女證稱,兩次都是她提議發生性關係,男友一開始還問「這樣好嗎」,她脫下男友褲子與內褲、主動摸性器官,還幫忙戴上保險套;第二次的情況也一樣,少女表示,「他有將我的手撥開,我不理會他。」

法官認為,雖然是少女主動詢問並脫去被告褲子、發生關係,但被告明知對方年齡,卻不知克制性衝動,影響少女身心健全成長、妨害正確性觀念發展,兩次行為各判刑4個月,合併應執行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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