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邱姓運將撞人後肇事逃逸,事後還辯稱,因為趕著載客人去抓姦,才急著離開。(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邱姓計程車運將於前年2月間,駕車行經桃園市八德介壽路二段時,與一輛機車發生擦撞,導致黃姓女騎士倒地受傷。事發後,邱男下車察看,發現對方膝蓋受傷,卻沒報警就擅自駛離,被依肇事逃逸罪送辦;沒想到,他在應訊時辯稱,當時「趕著載客人去石門水庫捉姦」,又不斷改口,遭最高法院判刑6個月定讞。
判決指出,邱姓運將於103年2月5日晚間7時許,駕車沿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二段往大溪方向行駛,行經豐德路路口前,與黃女發生擦撞,導致對方倒地,雙膝受到挫傷;沒想到,被告雖有下車查看,但卻沒有報警或替傷者叫救護出,反而以需要載客推託,就自行離開現場,遭警方以肇事逃逸送辦。
據了解,邱男在檢方偵訊時辯稱,他當時「趕著載客人去石門水庫捉姦」,但事發時有上前幫助黃女,還幫她把機車扶起來,並承諾載完客人後會回來處理,但再回到現場後,騎士已不見蹤影;不過,遭到起訴後,被告又改口說,他「急著將一位老太太送醫急診」,證詞前後不一。
運將接著辯稱,他當時是載著一位老太太到國軍總醫院就醫,有告知對方事態緊急,必須先離開,且誤以為她也同意,所以他才開走,但送乘客到醫院後,就立即到派出所自首,並賠償8800元給黃姓騎士達成和解,絕對沒有肇事逃逸,只是「忘記」要跟警察這樣說。
最高法院認為,邱男在事故發生後,雖有下車察看,但明知對方有受傷,卻未盡義務幫忙,並主動報警,反而以「要載客」為由推託,把受傷的黃女遺棄在現場,駕車逃逸;雖然在法庭上多次坦承犯行,證詞卻前後不一、變來變去,毫無悔悟之意,但考量他已賠償達成和解,因此審酌判6月徒刑定讞,不得易科罰金,必須坐牢。
▼最高法院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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