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不滿臨停62秒卻被開20元停車單,提行政訴訟打3年官司。(圖/記者張一中攝,與本事件人事物無關)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3年前開車到嘉義市區,因想撿掉落腳踏物墊的手機,將車開進停車格,剛好收費員到場開單,他表明是臨停,並說:「要離開了」;最後仍被開20元的停車單,他不服先提訴願後提行政訴訟,官司一打3年,一度勝訴、但最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仍判他敗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供稱,2013年12月9日的中午開車行經嘉義市中山路,手機突掉落腳踏墊,因該路段是紅線,只好將車開進一旁的停車格臨停未熄火,此時江姓女收費員出現欲開單,他立即表明是臨停,並說「我要走了」、「要離開了」,3次告知對方;但江女卻對他說:「你有停進去」,並列印出20元的繳費單,夾在車上擋風玻璃,過程前後僅約62秒。
陳男事後不甘心,提行政訴訟主張,他當時人在車上、未熄火,無使用停車格之意,一審法官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3分鐘內「臨時停車」不算「停車」,撤銷原處分,但嘉義市府再提上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依停車收費法規,已有公告停車格是按時計費,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因此只要有停車就必須繳費,因此判陳男敗訴,但他仍不服提再審,目前由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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