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火災鑑識委員會再次針對火燒車遊覽車做鑑識。(圖/記者柳名耕攝)
記者賴文萱/台北報導
陸客團火燒車化驗相關殘留物,竟發現車上5個容器「有汽油類成分反應」。公路總局重申,各客運業均不得於車上載運或放置危險物品,如有違反規定,依公路法處罰新台幣9千至9萬元,若情節重大,最重可依規定吊銷遊覽車公司的營業執照。
公路總局表示,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72及83條規定,公路客運、市區客運、遊覽車及計程車等,對於旅客的危險物品應予拒絕攜帶或運送,駕駛員也應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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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局證物袋。(圖/記者柳名耕攝)
公路總局已立即要求各相關客運公會轉知所屬全體會員,重申對於危險物品應予拒絕攜帶或運送規定,如經查獲,將以公路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另外,未來各監理所站執行路邊安全檢查業務時,對於駕駛座週遭及行李放置空間也會更加留意,公路總局呼籲,為了乘車安全,請勿將爆竹煙火、瓦斯罐、汽油等攜帶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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