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友開玩笑摸女「臉頰」挨告性騷擾 法官判無罪

▲賴男被指控摸臉、襲臀性騷擾2次,但由於劉女無法提出具體證據,法院判決無罪。(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開玩笑摸摸臉算不算性騷擾?「人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羅東站一名賴姓街友,去年10月以及11月分別性騷擾賣烤地瓜的劉姓女子,一次是摸臉頰,另一次則是摸臀部。不過,宜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目前僅有劉女一人的證詞,加上她無法提出具體證據,且「臉頰」並非隱私部位,因此判賴男無罪。

判決書中指出,劉女指控賴男在2015年10月31日早上10時37分左右,從外頭要進入人安基金會羅東站時,趁著在門口錯身而過的時候撫摸她的臉頰,同年11月1日早上7時27分時準備外出時,看見她在門口擺攤賣地瓜,又趁她彎腰拿東西時襲臀。

對此,賴男到案後坦承確實有摸劉女的臉頰,但那只是在開玩笑並沒有性騷擾的意思,但絕對沒有襲臀。宜蘭地院法官認為,核對基金會提供的監視器畫面發現確實有摸臉頰一事,但「臉頰」並非一般通念「非有親密關係不得為他人所見」的部位,難以認定為性騷擾。

判決書中也提到,襲臀一事目前僅有劉女一人的證詞,雖然她強調,「當時我沒有理他,他就離開了。」但當時有許多民眾路過都沒有人發現異狀,加上無法提出具體的證據,因此判決賴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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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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