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房東再出招!張淑晶偷賣他人房地 買賣雙方纏訟9年

2016年08月3日 23:32

▲張淑晶偷賣他人房屋再躍上媒體版面。(圖/記者楊佩琪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被外界稱為「惡房東」的張淑晶多次坑殺房客,日前才傳出亞運國手、小模受害,卻又因2007年時擅自將債務人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再轉賣給蕭姓女子,纏訟長達9年。蕭女指張淑晶在房子成交後未依約定將之清空,因此拒付1750萬元尾款,並索討200萬元違約金。高等法院更一審後判定蕭女敗訴,上訴後最高法院3日判發回更審重新查明。

據判決書指出,趙姓男子一家5口住在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1間7樓房子,於2007年時向張淑晶借約300萬元後,將房子權狀連同身分證與印鑑交與張女,希望能請張淑晶幫忙找銀行增貸周轉。之後趙男其他債主上門討債,張淑晶竟於同年10月時先將房子過戶自己名下,並於12月以2250萬元簽約賣給蕭姓女子,並在收到頭期款500萬元後,將該屋所有權轉給蕭女。

趙男在不知情之下被迫賣屋,無奈之下只能要求張淑晶,在賣屋後獲得款項償還他原有債務,且餘款交由他後就會全家搬出。但蕭女認為張淑晶沒依約定清空房子完成交易,因而拒絕交出尾款,張女則反指蕭女沒依約償還該屋原有的銀行貸款,雙方陷入僵局直到2009年4月,張淑晶寄存證信函給蕭女表明解除買賣契約,蕭女憤而提告,並以每天2萬2500元計算要求償還違約金共約600萬元,還要求趙男一家5口搬走並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法院一審判決張淑晶應當在蕭女付清款項時,將該屋交給蕭女,且應支付36萬餘元違約金,但雙方不服,都提起上訴。二審改判蕭女全部敗訴且須返還該屋所有權給張淑晶,蕭女上訴最高法院,並將違約金降為200萬元,還要求趙男全家搬離,但經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為張淑晶已合法解除雙方買賣契約,無論當事人或法院都認定此主張,因此張女沒義務將該屋交給蕭女,也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甚至有權要回該屋的所有權登記,而趙男也沒義務全家搬走,因此仍判蕭女全部敗訴,而蕭女再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指出,更一審對於張淑晶是否已合法解除買賣契約之見解有誤,因此需重新查明張女是否仍有依約交屋的義務,3日廢棄更一審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二審。而張淑晶因擅自將該屋過戶到自己名下,2011年已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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