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男大生在教會活動認識國中少女,竟對她一見鍾情並成為男女朋友。(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基隆市一名19歲吳姓男大生於前年參加教會活動,結識一名15歲的國中少女。之後,2人成為男女朋友開始交往。沒想到,吳男竟於去年6月間利用約會之際,將女方帶往某大樓之樓梯間,脫去其內褲,先以性器摩擦欲直接性侵;所幸,被害人手機剛好響起才未得逞。法院日前依與未成年少女猥褻等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易科罰金15萬元。
判決書指出,吳男自103年開始參加當地基督教之教會活動,並結識被害少女;因雙方皆互有好感,進而成為男女朋友;104年5月30日,被告帶著少女在七堵區百二街附近約會,一時意亂情迷,竟把小女友拉近巷子裡,以手指猥褻其下體得逞。
沒想到,吳男食髓知味,竟於同年6月27日再次利用2人外出約會之際,將女方帶往位於市區的某大樓頂樓之樓梯間從事親密行為;獲得對方同意後,他褪下少女內外褲,先以性器在外摩擦欲發生關係。所幸,被害人親屬剛好打電話催促她返家,男方才沒有得逞。
事後,少女向教友提到此事,教會人員趕緊通知她的家人,被害人父母親氣得到警局報警提告。法官認為,被告明知女方對於男女感情、性行為之認識程度及自主能力尚未臻至成熟,思慮亦未及成年人周詳,竟僅因一時無法克制己身情慾,做出猥褻行為,對其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均生不良影響,行為應予非難。
不過,法官審酌,吳男深具悔意且犯後態度良好,也願意賠償少女父母13萬元並達成和解;因此,於日前依與未成年少女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另外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未遂,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獲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基隆地方法院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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