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
台大生陳皓揚確定遭退學處分,校方30日表示,上週開完獎懲委員會後,29日所有程序完成,決議對陳皓揚做出退學處分,陳皓揚確定拿不到台大畢業證書,但因其已修滿畢業學分,仍可拿修業證明到其他大學或研究所抵免學分。
▲台灣大學(圖/記者張一中攝)
台大校規第十條規定,若學生個人有七項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而此次陳皓揚則是因第十條第六項慘遭校方退學。
▲被控虐殺流浪貓「大橘子」的台大澳門僑生陳皓揚,16日遭憤怒的民眾追打。(圖/記者楊佩琪攝)
以下為台大聲明全文:
本校陳生殺貓事件,業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予以退學處分。本校對此殺貓事件再次表達遺憾之意。
陳生於退學離校後,本校將協調其家人照應其生活。在心理輔導方面,如陳生提出需求,本校願意繼續提供輔導服務。本校同時希望陳生能繼續接受精神科醫師治療,以協助其轉化觀念與行為,並真誠面對其應負之法律責任。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
第十條 學生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
一、毆打師長。
二、考試作弊,情節嚴重。
三、違反學術倫理,情節極為嚴重。
四、蓄意傷人,情節嚴重。
五、不法販賣或製造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
六、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
七、積滿三次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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