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周玉蔻毀謗130次,馬英九用四大點、16字反擊。(圖/記者楊佩琪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前總統馬英九控告名嘴周玉蔻毀謗他收受頂新政治獻金案,台灣高等法院30日開庭。馬在庭上痛批,周污衊他近130次,還假藉張榮豐的訊息毀謗他,「以摧毀我名譽來追求個人名利的惡劣作風實在忍無可忍」。馬強調,清廉是他一生奉為圭臬的信念,台灣不應縱容一個「口沒遮攔」特權階級,否則保障人權只是笑話。
第一點、我為何要控告被告周玉蔻女士?
我擔任公職30多年一向清廉自持,從不收受任何非法錢財。但被告卻從民國103年12月22日起,在各種媒體上污衊我收受頂新集團非法政治獻金2億元,並圖利頂新集團。
被告幾乎上遍臺灣所有電視政論節目,每星期最多10餘次,連續數月之久,從103年12月27日至104年6月3日就高達115次之多。甚至在特偵組104年6月18日簽結本案還我清白後的半年內,仍持續污衊我超過14次;僅6月18日當天被告就在3個不同的政論節目上繼續污衊我。事實上,8月2日高院開庭後當晚,被告還在電視上污衊我。被告靠本案賺取的酬勞(通告費)估計超過百萬元。這樣以公開污衊他人130次來賺錢牟利,如果還不算惡意,那什麼才叫惡意呢?
事實上,被告多次公開承認自己並沒有證據,但卻假借張榮豐的訊息對我污衊誹謗,甚至在張榮豐公開在臉書上否認此事並批判被告傳播不實、處置不當之後,被告仍然持續污衊,並妄稱張榮豐發臉書否認是受到我幕僚的威脅。對此張榮豐痛斥被告「憑空胡扯」。
8月2日張榮豐在高院出庭時,也再三澄清他是跟被告閒聊柯文哲的選舉,並非討論政治獻金的事。我對這種以摧毀我名譽來追求個人名利的惡劣作風實在忍無可忍。尤其被告的行為,不但沒有公益性質,反而充滿商業氣息,我因此決定控告被告加重誹謗罪,以遏止這種歪風。
第二點、被告污衊對我名譽造成的傷害比對一般人更大:
清廉是我的生命,這是我一生奉為圭臬的信念。被告多次污衊我,並長期、密集對外宣揚,謀殺我的人格,對我名譽造成的傷害,遠遠超過對一般人的傷害。
被告在103年12月向特偵組告發我後,特偵組立刻分案查辦,對被告提出的調查要求全部接受。6個月內密集傳訊證人110人次,調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所有銀行帳戶資金往來紀錄10萬多筆,並調查57個中央機關、調閱卷宗100多卷,最後確認我既未收受頂新2億元政治獻金,也未圖利頂新集團。
特偵組已在104年6月18日召開記者會將本案簽結,這證明了被告及其他所謂的「名嘴」對我的污衊誹謗全部都不是事實。諷刺的是,被告在毫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告發方式利用特偵組來調查我,卻還到處宣稱遭受司法迫害,令人哭笑不得。
第三點、雙方發言權不對等:
被告具有強大媒體傳播力;我當時雖然身為總統,卻不能像被告一樣天天在電視上污衊;我即使發新聞稿,次數既少,播出時也經過媒體剪輯,內容已經不完整。
被告的發言權遠遠超過我,我只有透過司法來爭取公道。我遭被告無證據連續污衊130次,這是任何人都無法接受的事,可是地方法院卻在去年底以難以置信的理由判決被告無罪,這樣的判決我實在無法接受,所以提出上訴。
第四點、法院應保障言論自由,但不應鼓勵濫用言論自由:
本案發展至今情勢已很明朗。不論是去年6月特偵組簽結的報告,或是去年12月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都確認被告對我污衊的不實與我操守的清白。
中華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無論是國家元首或平民百姓的名譽和人權,都應受到法律同等的保障;對於未經合理查證,長期多次公然污衊他人名譽的人,不應免除應有的法律責任。台灣多年來辛苦建立的法治社會,不能被少數人濫用言論自由而破壞。更不應該縱容臺灣出現一個「口沒遮攔、恣意污衊、從不查證、毫無責任」的特權階級。否則保障人權只是一句空話,甚至於是一句笑話。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