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發言人、庭長沈揚仁指出,合議庭認為李全教當選無效案上訴無理由,宣判駁回上訴。(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發言人、庭長沈揚仁指出,合議庭認為黃澄清自李全教競選總部取得賄款後,指示李天華、康清良、以發放工作費、涼水費、造勢費等名目,按照行賄名冊向李姓選民等人為購選行為,應事前經李全教授權或不違背李全教之本意,李全教應為競選團隊成員所為之行為負責,賄選行為符合當選無效要件,一審依法判決李全教台南市議員當選無效並無不合,上訴駁回。
合議庭上訴駁回事實及理由為:上訴人李全教為103年台南市第2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黃澄清擔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玉井區總幹事,在競選期間具有處理選舉的動員、造勢、拉票、發放文宣、服務選民、製作選情民調等權限。
李麗華、康清良分別是李全教選區望明里競選活動之負責人、聯絡人,黃澄清先蒐集行賄對象,在競選總部內製作行賄名冊,並自競選總部處取得賄款後,於103年8月中旬,在李麗華住處交付賄款新台幣30萬元,藉由發放工作費、涼水費、補貼費等虛偽之名義,授意、指示李麗華以每票新台幣5千元向名冊所示之選區內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以約定或行求於投票時支持李全教。
李麗華在住處交付康清良其中3萬元,授意、指示其以每票新台幣5千元向選區 內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以約定或行求於投票時支持李全教。之後李麗華、康清良分別對李姓選民等多人為交付賄款或行求之行為,圖藉此約定於市議員選舉投票時支持李全教。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稱「當選人」,依目的解釋、論理解釋,不應僅限於「當選人」本人。因現今社會之選舉模式,絕非各候選人單打獨鬥,通常係動員親朋好友組成競選團隊,規畫全局進行廣泛之選舉策略,並各有職司之情形應屬平常,競選團隊之幹部、樁腳為候選人贏得勝選之目標下,在候選人授權、監督下從事選舉各相關事務,而與候選人間形成緊密之共同體,在此種選舉型態運作模式下,若仍將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之「當選人」僅限於候選人本人,而讓各候選人皆得由其成立之競選團隊人員或樁腳賄選,而自己竟得以脫免應負之相關責任,顯悖選舉現實,並將使選罷法為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與純潔之立法意旨消 失殆盡,亦使相關規定成為具文。
據此,若係當選人直接、間接認可為其從事競選工作之人,既為候選人手足之延伸,亦應包括在內,故競選團隊人員之違法行為,若係當選人所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下所為,在當選無效之訴中,候選人應就競選團隊成員所為之賄選行為負責。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30日在第一法庭宣判李全教當選無效案。(圖/記者林悅攝)
合議庭認為黃澄清在李全教競選總部擔任重要職務,並負責選舉的核心競選事項,如動員、造勢、拉票、發放文宣、服務選民、製作選情民調及執行其他李全教所指示事務等等;李麗華及康清良則分別擔任競選活動中望明里之負責人、聯絡人,都是李全教競選團隊重要輔選人員。黃澄清自李全教競選總部取得賄款後,指示李麗華、康清良,以發放工作費、涼水費、造勢費等名目,按照行賄名冊向李姓選民等人為賄選行為,應於事前經李全教授權或同意或不違背李全教之本意,據此則李全教應就上述競選團隊成員所為之賄選行為負責,是本件賄選行為符合宣告當選無效之要件,原審依法判決李全教本屆台南市議員之當選無效,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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