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國賠案宣判!市府「設置欠缺」 須賠2災戶91萬

2016年08月30日 19:49

▲高雄氣爆救援和重建畫面。(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2014年7月31日23時57分,高雄市區發生台灣史上最嚴重的石化氣爆事件,共造成32人死亡、321人受傷。災後,有11戶民眾向市府提告國賠,高雄地院30日針對其中2案作出宣判,認定公共設施之設置顯有欠缺,因此市府須賠償受災戶陳耀彬87萬、楊伯祿4萬,合計共91萬元

2014年7月31日,高雄發生石化氣爆事件,共32人死亡、321人受傷。根據調查報告,認定爆炸原因為4吋丙烯管線遭不當包覆於排水箱涵內,致管壁由外向內腐蝕並日漸減薄,而無法負荷輸送管內之壓力而破損,致運送中液態丙烯外洩,最終引起爆炸。

據了解,高市府已於事後替受災戶代為向李長榮化工求償,不過仍有11戶受認為市府也有過失責任,因此提告國賠。而高雄地院30日宣判,判決市府應賠償受災戶陳耀彬房屋家具損害45.4萬元,薪資、慰撫金損害41.5萬元,合計含利息約87萬元;楊伯祿車輛受損4萬元

高雄地院認定,排水箱涵為公有知公共設施,其內部之4吋管線因施工便宜行事,致管線銹蝕破損,最後導爆炸事故,顯示被告公共設施之設置顯有欠缺;因此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高雄市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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