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台南市議會副議長郭信良,被控涉嫌貪污、詐欺等罪,台南地院以罪證不足判郭信良無罪。(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民進黨籍台南市議會副議長郭信良,被控以1千2百萬元代價「處理」官田鋼鐵環評案,因環評無法通過,官田鋼鐵付給7百萬元後未再支付,郭信良還涉嫌以施姓友人買混凝土為由,向東昇營造公司詐借2百萬元未還,涉嫌貪污、詐欺等罪被起訴,台南地院31日下午宣判,以罪證不足判郭信良無罪。
合議庭指出,郭信良被控利用擔任議員及副議長得監督市政運作機會,夥同郭仲進,對官田鋼鐵公司榮譽董事長陳協同、董事長汪振澤詐稱有能力使該公司擴廠環差報告通過,並排除當地民眾與自救會及議員之抗爭,致陳、汪二人陷於錯誤,同意給付1千2百萬元予郭信良解決此事,郭信良並陸續向汪振澤收取7百萬元。
直到市府召開第16次環評審查委員會,仍決議官田鋼鐵公司之環差報告不通過,陳協同、汪振澤二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郭信良、郭仲進2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
另,郭信良被控以龍州工程行負責人施文龍,欲購買混凝土需款4百萬元為名,向東昇營造公司負責人呂耀聿,佯稱施文龍欲借款,且所欠款向日後得由東昇公司支付龍州工程行之款項扣除,並提出施文龍擔任負責人之面額4百萬元公司支票一紙交付呂耀聿,呂耀聿因而陷於錯誤,予以應允,惟仍要求將上開面額4百萬元之支票更換為面額較小之支票,以方面使用。
事後被告郭信良委請不知情之陳姓關係人,交付面額均為1百萬元之支票4張予呂耀聿,而呂耀聿亦交付面額各1百萬元之支票交陳某轉交郭信良。然呂耀聿所交付之4張支票兌現4百萬元後,郭信良所交付之支票竟僅兌現2百萬元,呂耀聿乃向施文龍索討欠款,並協商工程款扣款事宜,不料施文龍竟稱並未透過被告郭信良借款,呂耀聿始知受騙。因認被告郭信良涉犯詐欺取財罪嫌。
審訊時,郭信良並未否認曾由官田鋼鐵公司董事長汪振澤處收取7百萬元,然辯稱此為借款;另被告郭仲進則辯稱,他係受證人陳協同之委託,聯繫郭信良前來協助排除官田鋼鐵公司門口抗爭群眾,2人均否認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
合議庭調查相關證據後認為,郭信良辯稱其向汪振澤拿取7百萬元係借款云云,雖難認屬實,然依證人陳協同、汪振澤2人之證詞,陳協同囑託同案被告郭仲進連繫郭信良,至官田鋼鐵公司辦公室,確係商討以1千2百萬元委託郭信良處理群眾及議員對於官田鋼鐵公司擴廠所為之抗爭。就此而言,郭信良並未施用詐術,而陳協同、汪振澤2人亦非陷於錯誤始支付7百萬元予郭信良,自不能說郭信良有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
郭信良事後雖未能順利排除群眾及議員對於官田鋼鐵公司擴廠之抗爭,然民眾及議員持續抗爭之原因在所多有,不能倒果為因,逕認郭信良自始即存有詐騙之犯意。又郭信良既未構成利用職務上詐取財物犯行,被告郭仲進自無成立共同正犯之理。
合議庭認為,檢方認為郭信良涉有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以證人呂耀聿於偵查中所證稱,郭信良係以施文龍欲購買混凝土為由向其借款,而證人施文龍於偵查中則證稱並無此事,為主要之論據。
但施文龍在審理中,改稱確有委請郭信良,持其公司支票向呂耀聿借款;這與呂耀聿所證稱,郭信良曾先行交付施文龍公司支票一紙以為借款憑據等語,正相吻合。如施文龍並未委請郭信良借款,衡情郭信良自無從取得施文龍所營公司名義之支票之理。
證人呂耀聿始終證稱,當時曾試圖以電話聯絡施文龍,向對方確認借款事宜,然並未撥通等語,顯見借款當時,郭信良並未阻止呂耀聿向施文龍查證。若郭信良果係意欲假冒施文龍名義,向呂耀聿詐借款項,衡情自當設法阻止呂耀聿向施文龍查證。
再者,證人呂耀聿雖於偵查中證稱,他與施文龍曾一同前往郭信良之服務處索討債務,郭信良當場承認未得施文龍同意而向他借款,施文龍並當街追打被告郭信良等,然施文龍及郭信良均否認此情,且呂耀聿於法院審理中亦改稱當時並無此事,他於偵查中所證情節有誤等語。
合議庭認為,在不能確信郭信良等確有詐欺犯行下,依法應為無罪判決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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