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主席洪秀柱。(圖/記者徐政璿攝)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8月12日生效,「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也在趕在8月31開始運作。面對黨產交被追討,國民黨主席洪秀柱1日表示,已經在今天提出10大爭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期待司法院大法官能主持正義,受理聲請並及時作出解釋,以維護政黨政治及民主政治的正常發展。
洪秀柱9月1日在秘書長莫天虎、文傳會主委周志偉、考紀會主委劉漢廷及律師葉慶元的陪同下,召開「違憲違法條例、台灣人民公評」記者會;她指出,黨產條例是不倫不類的立法,違憲的條文太多,有法律界人士戲稱此條例是一部「法律違憲大全」。
洪秀柱強調,對於違憲違法、為清算鬥爭而立法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國民黨經過研究分析,為了民主政治的正常發展,一定要發出正義的呼聲。
隨後,葉慶元與劉漢廷再分別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違憲違法的部分歸納出10點說明,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違憲違法爭議,做出詳細分析。
國民黨列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10大違憲違法爭議:
1. 條例第5條、第6條及第9條,侵害政黨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違反政黨自治原則,影響政黨存續,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
2. 條例第4條第1款及第5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違反「禁止個案立法原則」。
3. 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僅針對「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之政黨,實質上係針對單一政黨(即國民黨),違反平等原則。
4. 條例第5條以「推定」之方式,將政黨多數財產先認定為不當黨產,使受不利處分之政黨承擔舉證責任,此不當之舉證責任轉換並形成對財產權之限制,有違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5. 條例第4條第4款,以不明確之「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用語,認定政黨之財產為不當取得,並進而予以限制,違反法明確性原則。
6. 條例第4條第2款,將附隨組織納為條例之規範對象,同法第10條復規定,對政黨申報不實之財產即推定後認定為不當取得,目的及手段顯不相關,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7. 條例第3條及第5條規定對政黨自34年8月15日起取得之財產予以規範,且排除其他法律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限制,違反法安定性原則下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
8. 條例第11條,授權處理委員會得於無法院搜索票之授權下,為無令狀搜索,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9. 條例第2條及第3章於行政院下設置黨產處理委員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4項規定,且其職權凌駕監察權及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10. 條例第5條、第6條、第8條及第9條,過度侵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財產權,違反比例原則。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委顧立雄。 (圖/張暐珩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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