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女搭手扶梯下行時,不慎讓行李香滑落撞傷前方乘客。(圖/示意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一名佘姓女子去年在高鐵左營站搭下行手扶梯前往月台時,沒顧好攜帶的行李箱而從電扶梯滑落,不幸撞到一名張姓男子,導致對方跌倒受傷,雖然事後有賠償5、6000元但沒有達成和解,因此挨告過失傷害後,被判拘役40日。
據判決書,佘女於去年2月23日下午和陳姓丈夫抵達高鐵左營站後,便搭手扶梯前往月台,但是她把行李箱放在踏階上後就鬆手沒有繼續扶著,便不慎讓行李箱滑落,撞到前方張姓乘客後,讓對方倒地並遭扶梯齒輪割傷,出現右臀鈍挫傷、下背鈍挫傷及左腳踝鈍挫傷等傷害。
雖然佘女後來賠償張男5、6千元,但雙方遲遲沒有達成和解,因此仍挨告過失傷害,而法官認為她確實因疏於注意肇致本次事故,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考量其已賠償告5、6000元,其餘賠償部分因仍有歧異,但並非拒不賠償,素行尚佳、犯後於偵審期間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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