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石岡區公所。(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石岡區一名郭姓少年101年時騎單車回家經過一處工地,不慎跌落一旁正在灌漿的排水溝,遭溝內鋼筋刺傷左眼,經送醫後不幸失明,因此狀告發包該工程的台中市石岡區公所,要求國賠967萬餘元。判決指出,工地未架設護欄導致意外,但郭男未注意行車狀況,也有部分責任,因此判公所應國賠375萬餘元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郭姓男子於101年2月下午,剪完頭髮騎乘腳踏車回家時,途經一處施工路段,未注意到路上鋪有厚約2公分的鋼板,不慎打滑摔入佈滿鋼筋的排水溝,左眼遭到鋼筋穿刺造成嚴重撕裂傷,導致眼球神經病變、眼球前房出血、玻璃體出血等傷害,經治療後左眼仍宣告失明。
判決指出,某營造公司承接石岡區公所發包,於該處進行改善排水的工程,將該路段從寬4公尺縮減到不到3.5公尺,且未在施工危險區域與灌漿處等路段設置警告標誌或護欄,也無人員指揮導引,導致郭姓男子騎乘腳踏車行經該路段時,跌落施工排水溝,造成永久失明。
法官認為,石岡區公所為道路管理機關,未善盡督導責任,在公有公共設施管理上有所欠缺;但郭男在該路段騎乘單車時,應已知前方正在施工,卻仍未注意車前狀況,一、二審均認為郭男需負擔20%過失責任,判石岡區公所應國賠37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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