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指控,被表哥用雙手摀住嘴巴得逞。(圖/黃克翔攝/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男子1999年與年僅12歲表妹有性關係,此後不斷要求發生性行為,直到女方就讀高中一年級才停止。表妹為顧及雙方家庭情誼,隱忍10多年才將事情全盤托出。法官認為,與未滿14歲發生關係,已犯妨害性自主,但是否有強暴情節,缺乏相關證據,「無從形成有罪確信。」
判決指出,女方年幼時,全家人曾北上寄居新店區安和路親戚家,兩家人互動日漸頻繁。表哥趁對方每逢周末假日拜訪、遊玩時,利用同房的機會發生關係。由於表妹不願兩家人撕破臉,獨自隱忍,直到2013年才將事情全盤托出。
法官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且考慮從事證券業的被告月薪約4萬元,另有一名2歲小孩得扶養,又已達成和解,判賠137萬。針對是否構成強暴,法官表示,只有告訴人單一指訴,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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