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帶應該置於手臂上端以上、不能從腋下穿越。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陳姓男子去年開車行駛國道時,遭警察舉發未繫安全帶,罰鍰3千元,他認為自己有繫,只是習慣是由手臂下穿過、繫在胸骨上,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法官認定陳男沒有依照三點式安全帶設計規定繫好而駁回。
陳男去年9月10日及23日二天開車上國道,被警方舉發沒繫安全帶,各罰3千元,他辯稱平日宣導是乘車請繫安全帶,卻沒有說明該怎麼繫,他習慣從腋下穿過,認為只是繫法不同。
不過,他提起的行政訴訟遭法院駁回,法官認定他沒有按照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的規定,也就是安全帶應置於手臂上端以上,認為被罰合理,全案仍可上訴。
警方表示,安全帶規定的繫法是有科學根據,因為人的肩胛骨能承受的力量比較大,發生撞擊時,肩膀較禁得起重力勒緊,但胸骨承受力道沒有肩膀大,遭到撞擊往前衝用力拉扯時容易受傷,所以才會規定安全帶應該置於手臂上端以上、不能從腋下穿越,裁罰的目的不是在刁難民眾,而是提醒民眾正確的做法,才能保護自身安全。(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