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收費員抗爭。(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賴文萱/台北報導
國道收費員轉置違約訴訟案纏訟2年,最高法院20日駁回高公局上訴,判高公局須返還當初依契約處以遠通電收的450萬元違約金,高公局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的結果。
2013年國道全面改為計程收費,高公局委託遠通電收建置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依據遠通公司在ETC契約的承諾,該公司應於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收費員轉置工作。但當時,有2名同名同姓的收費員都住高雄,導致遠通公司因同名而錯寄任用通知書給同1人,因此1位收費員逾期9天才收到,高公局認為遠通逾期完成收費員轉置工作的履約責任,認定遠通違約並依契約處以懲罰性違約金450萬。
遠通公司不服高公局處以懲罰性違約金,向法院提起訴訟,案經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均判決高公局敗訴,高公局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三審)今裁定駁回,高公局應返還遠通公司450萬。本案訴訟程序歷經法院三審判決定讞,也代表「法院已認定轉置作業完成」,高公局表示,尊重司法決定,將依據裁定內容處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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